海南旅行社管理《草案》提出,擅改行程最高罰50萬,強迫購物罰30萬元
作者: 來源: 更新時間:2015-10-21 22:03:49 瀏覽次數:3250次
昨天(9月23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文件審議的《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海南旅行社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覽時間、游覽景點、服務項目、購物次數的,將由海南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針對海南旅行社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法制委員會建議新增:海南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游者在與海南旅行社書面補充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或者失效、變質商品要求退換的,旅行社有義務協助旅游者退換;給旅游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商品的銷售者追償。
海南旅游主管部門對旅行社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復制。旅行社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對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義務的;擅自終止旅游團隊運行或者滯留旅游者;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覽時間、游覽景點、服務項目、購物次數的……對于旅行社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草案》提出: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